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时空 -> 刑事案件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对刘亚伟等15名被告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1-12-22 10:19:56


    12月19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亚伟、王丹丹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组织卖淫、抢劫、强奸、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亚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被告人依其罪行轻重,分别判处了相应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刘亚伟以家中开设的运输车队招募的大车司机及养斗狗人员为基础,纠集了一批混迹于鹤壁市淇滨贸易区小旅馆、KTV等娱乐场所的无业人员,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亚伟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丹丹、张万里、张文杰、户志越、高运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石南南、胡雪杰、郭金伟、齐少帅、李川只、邢俊杰、牛露、张志帅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自成立以来,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寻衅滋事7起、以强迫手段组织多人多次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明确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