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索五条烟 被判三年刑
作者:山城区法院宣 发布时间:2009-01-05 08:23:03
近日,山城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8年5月13日夜至14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六矿大门一单身楼平台及其附近对刘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向刘某索取五条精品红旗渠烟,价值五百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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