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无视法纪,两次将一名智障妇女拐卖,从中牟利。日前,淇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8月份,淇县高村镇二郎庙的李某通过被告人张某介绍,将一名智障妇女介绍给高村镇肖屯村王某的儿子当媳妇,李某从中牟利1200元(李某已死亡)。后王某的儿子不愿意,要求退钱,张某又以1400元的价格将该妇女转卖给庙口郝庄的周某为妻,张某将其中1200元退给王某,从中牟利200元。后该妇女走失后因故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以非暴力手段将妇女拐走,出卖智障妇女,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办这事,不是图钱,钱是当事人自愿给的,其辩解理由不足,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