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日趋规范的今天,企业的正常运作越来越离不开法律提供的保障。山城区法院利用法律手段为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010年12月4日,鹤壁市宏宇机械制造厂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并且交纳了保费。2011年5月19日下午,该厂的车辆在行驶中为了躲避骑自行车的人,致使车辆撞在树上。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了保险公司,该公司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了拍照,后车辆拖进修车厂,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待车辆修好后,经多次协商保险公司不予支付保险金。
原告鹤壁市宏宇机械制造厂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后,原告依约通知被告并提供驾驶员身份、陈述事情经过、接受车辆定损,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就免责事由提供充分证据,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赔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鹤壁市宏宇机械制造厂在上诉期满后顺利地领取了判决书所确认的保险金46983元。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破产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