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淇滨法院民二庭法官在我院开展的“企业服务月”活动影响下,接连成功调解两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鹤壁市某管业公司诉王某、张某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民二庭研究案情,针对被告王某、张某恶意拖欠原告租赁费的事实,与原告该管业公司相互沟通,及时将被告王某、张某的财产予以保全,防止二被告转移财产,继续恶意拖欠租赁费。然后作被告的调解工作,告知二被告,如不及时履行租赁费,其将承担更多损失。在民二庭的调解工作下,二被告很快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当天就支付了所欠租赁费两万元,为原告鹤壁市某管业公司解决了资金紧张的燃眉之急。
在淇滨区法院开展 “企业服务月”活动后,民二庭始终以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为己任,加强与辖区企业的沟通,及时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加大对涉企纠纷的调解力度,为实现“能动司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