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法院巡回法庭自5月成立以来,在服务辖区的城北、东杨、金山三个工业园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案件日渐增多,且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标的额较大,从近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甚至出现数百万元的大标的案件;
二、利息较高,月息从一分到五分不等,均较银行较高;
三、借款用途多样化,有用于经营生产,有用于生活消费,还有用于偿还债务等等;
四、债权主体风险意识较差,多为有一定积蓄的人,在面临高额的利息,不惜倾尽家庭全部积蓄;
之所以产生如此多的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是因为债务人社会诚信缺失、债权人投机暴富心理,加上银行贷款程序复杂、要求高等因素,为防止民间借贷行为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巡回法庭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中心、小额信贷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从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控制风险。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主体融资行为,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借贷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度,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
二、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符合企业、公众需求的金融理财产品,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疏通、扩展正规金融服务渠道,让民营经济和欠发达地区充分享有金融服务,打压“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逐步压缩民间借贷需求。
三、加强风险意识教育。要在社会范围内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让守信的人得到褒奖,让失信的人得到惩罚,与新闻媒体结合,强化宣传力度,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
四、注意甄别、慎重立案。对于已经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要甄别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规范的范畴,不能动不动就以民间借贷的名义立案,致使部分非法集资案件的当事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造成不必要的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以至于形成法院孤军作战的局势。
五、对于确实属于民间借贷的案件,进入诉讼阶段的,要积极寻找债务人,引导债务人积极应诉,一般借贷双方都有一定的亲情或者友情,处理案件时坚持调解的原则,在偿还贷款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分期等灵活方式,同时加大诉讼保全力度,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邀请社会各界到庭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意识。对于涉诉案件发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引起领导的足够重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