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堆放物翻落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826.65元。
被告孙某有一台搅拌机,因破旧无法使用,将其放置在本村中心街路南边一居民屋后,准备作为废铁卖掉。原告张某之子晓康在该搅拌机处玩耍,搅拌机的滚筒翻落,晓康被砸在滚筒下面。村民将晓康救出后,其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原告支付医疗费153.80元。张某因晓康死亡赔偿问题与孙某达不成协议,遂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293.80元。
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废旧搅拌机放在行人通行的街道路边,搅拌机滚筒翻落,致原告之子死亡,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已采取必要措施,足以防止滚筒翻落,也就是说不能证明自己对搅拌机的管理没有过错,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晓康系未成年人,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