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法院积极响应市中院要求开展的“企业服务月”活动要求,为维护辖区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多策并举,规范涉企财产保全工作。
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三农”案件、拖欠职工工资等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以及确无挽救可能、负责人弃企外逃的债务企业,加大保全力度,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目前暂时性经营困难而有发展前景的债务企业,则采取柔性的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因保全方法失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加强合法性和安全适当性审查。重点做好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审查工作,坚决杜绝虚假担保、不等值担保等情况的发生;全面考虑保全措施的适当性,确保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涉案有关的财物。
三是慎用保全措施。为避免影响被保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减少对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材料采取保全措施,变通措施,允许企业在法院监督下使用或销售其成品、半成品并将销售款及时交法院保全。对不动产、大型机器设备等,应采取查封财产权属证照,禁止其变卖等活封措施,尽量允许企业继续正使用。
四是注重保全维稳工作。对当事人已履行义务或符合解除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财物,及时办理解除手续,防止扩大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因保全措施发生争议的,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减轻对抗情绪,防止矛盾激化,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