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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法院分析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发布时间:2011-11-18 11:19:57


    浚县法院调研发现,依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导致基层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从该院最近三年来受理此类案件来看:2009年受理90件,2010年受理150年,2011年截至9月份受理260件,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每年上升比例达到60%以上。且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对抗严重,调解成功的概率很低,占用了大量的诉讼资源,应引起重视。

    该院在对已审理的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此类案件的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不够明确,未列明致害方是否为车主以及机动车投保何种险种等问题。而交通肇事的受害方一般无暇顾及以上问题,导致其在诉讼中甚至无法确定谁为正确的赔偿义务主体,影响其合法利益的维护。二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差。由于对相关法律制度、案件审理程序缺乏了解,一些当事人简单的认为撞人就要赔偿,不知道该如何举证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护理费的计算缺乏相关证明。对于护理费,一些原告仅仅提供护理人员所在务工单位的一份证明,或是几张护理人员在受害人出事前几个月的工资证明。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提供劳动合同及相关的缴纳税款证明。而农村务工人员一般无法提供此类证明,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建议:一是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肇事认定书中列明驾驶人是否车主,如果不是车主的应列明实际车主及其与驾驶人的关系,以及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名称及投保的险种,同时将保险单留存复印件,以便案件审理时及时查阅。二是在受理案件时,办案法官应依法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对其讲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告知其及时委托律师或代理人;对没有条件的当事人应明确告知其应该提供的相关证据。三是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无法提供护理费有效证明的,建议参照上一年度的相近服务业工资计算标准计算其护理费用。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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