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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高效 即立即调 市法院审监庭立案当日即调解一起抗诉案

  发布时间:2011-11-18 11:12:20


    11月10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受重伤,面部严重变形、泪管外露的申请再审人王某拉着法官李伟的手,动情的说“非常感谢李法官,感谢中院审监庭的法官,没有想到你们这么快就给我解决了困难,你们真是为民办事的好法官啊”。

    2010年3月10日上午,对浚县新镇镇张庄村的王某和他哥哥王某某两个家庭来说,就像做了一场噩梦,他们两家本来是高高兴兴到新镇镇上赶集,置办几天后“过会”用的菜品和生活用品的,没想到当他们停在路边打算再买些东西的时侯,被张某驾驶超速行驶的自卸货车撞伤,王某兄弟二人多处重伤、其嫂子经过两个小时的抢救无效死亡。认定张栓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三处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

    2010年8月,王某提起诉讼,请求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209027.3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鹤壁市检察院以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

    依照法律规定,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既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也可以由本院提审,而依照惯例,一般是由市法院进行程序性审查,然后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但李伟法官在承办该案时,充分发挥了一个年轻法官的能动思维,向合议庭提出将本案提审,欲通过调解彻底化解纠纷的处理思路,这一思路立即得到合议庭成员的一致认可。当即研究出一套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一是当即约见各方当事人,向其讲明法律关系,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经审查,本案肇事车辆除办理交强险外,另购买了高达50万元的商业保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已经用尽,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主体只剩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一方;二、对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进行周密计算,确定本案的调解基数。在对赔偿项目及数额进行计算的同时,向双方讲明计算依据,得到其认可。三、说服保险公司接受调解,从而早日摆脱诉累。依照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只有见到判决书才能作出理赔案,所以,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一般不愿进行调解,只等法院判决后,才会理赔。合议庭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时,向其详细分析如果本案指令再审,各方又要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等诸多环节,不仅大大延长了诉讼周期,也使各方背上沉重诉累,劳神伤财,如果在这一环节调解解决,既可缩短诉讼周期,使各方早日摆脱诉累,也可使受害方早日得到赔偿,还可以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商誉,可谓“一举三得”。保险公司在权衡利弊后,当即请示省公司,由省公司做出了同意调解结案、认可原告诉求数额的决定,从而突破了保险公司一般不调解的瓶颈。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当即签订了调解协议。这时,已经到了下班时间,承办人李伟法官为确保受害方得到赔偿,也使他们少跑一趟路,不顾天色已晚,立即驱车赶到浚县保险公司,调取本案的原始理赔卷宗,由保险公司在当天作出理赔案,彻底解决了这一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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