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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审监庭成功调处一起民事抗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1-11-18 10:47:34



    11月15日,因发生劳动争议而互相对立的当事人丁某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鹤壁某公司在鹤壁中院审监庭法官的主持下握手言和、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2004年3月,丁某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鹤壁某公司签订了义务代理协议,代理固话、宽带、售卡等营销业务,之后,丁某在铁通公司某营业厅工作。2007年4月,铁通公司为丁某发放了银行卡,该银行卡上款项显示为工资。2008年2月丁某离开了铁通公司。双方因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滞纳金等事项发生争议。2010年4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铁通公司为丁某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等款项。铁通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为由判决铁通公司不应为丁某缴纳上述费用。判决生效后,鹤壁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鹤壁中院审监庭法官在审查抗诉卷宗时,发现本案存在以下特点:一、如何界定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从原审认定的事实来看,双方存在业务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但丁某提交的银行卡又显示其所领取的款项是铁通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未尝不可。那么双方之间究竟是业务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两种法律关系的并存,这个问题不仅在理论界尚存争议,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的,而双方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各持己见、争议较大;二、双方对立情绪激烈,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本案看似一个简单的小案件,但双方对立情绪较大,铁通公司一方因为同类型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本案的胜诉具有代表意义而不愿让步,丁某一方为维权也要求给个说法,并扬言如果再败诉必然会上访,矛盾一触即发;三、本案双方争议数额不大,如果诉讼周期太长,有可能引起当事人不满,进一步激化矛盾。在掌握这些案件特点后,承办法官向合议庭提出了提审本案,在再审程序中加大调解力度,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消灭信访隐患、有效防控不稳定因素的处理思路。这一思路立即得到合议庭一致赞同,不仅立即评议提审本案,还共同研究调解方法和调解步骤。承办法官约见了双方当事人后,充分发挥能动思维,运用诉讼风险预测这一调解方法,紧扣双方提交的证据,分别向其释明了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使双方对自己的诉讼前景有了较为客观的预测,不仅认识到调解处理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且降低了诉讼期待值,提出了较为客观的调解意见。最终,在合议庭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彻底化解。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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