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加强全市两级法院业务能力建设,市中院经常性开展裁判文书评查工作。笔者作为从事民商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有机会参加了几次评查工作。通过评查发现,许多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都下了大工夫,相较以前的文书无论格式还是认证说理都有很大进步,也有不少创新。但还有许多长期存在、个别法院始终没有克服和改进的问题。这除了体现出审判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还暴露出这些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认识不足,要求不严,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
本文选取的这份一审民事判决书(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为“该文”)是在最近一次文书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比较集中。经过粗略阅读就发现该文在格式、印刷、遣词造句、法律概念、数字计算等方面存在三十余处错误,而全文只有三千余字。
一、该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书排版印刷不规范
主要是技术标准不规范。该文采用的是国际标准80克A4幅面打印纸,但排版上并没有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的要求执行。
按照上述标准要求,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而该文名称使用的是1号黑体字。法院名称没有按要求在第二行,而位于版心第一行居中,案号和法院名称之间、正文与案号之间都没有隔行。审判长、审判员落款的位置距离右侧稍远,多于4空,成文时间距右侧也多于4字,且标注年份时将汉字“〇”错标为阿拉伯数字“0”,与其他汉字数字不一致。院印加盖时违反了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的规定,且左侧核对章位置也不符合“位于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空行”的要求,而是与成文时间同一行。页边距不符合“左空大于右空,天头大于地角”的要求,而是上下左右通通一样大小。页码没有按照要求标注于页面的外侧,而是使用5号阿拉伯数字全部标注在页脚中心位置。该文共8页,使用订书机装订,不是标准所要求的粘贴方法。
(二)文书制作格式不正确
该文制作的基本格式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规定的样式标准,但在细节上,却不甚规范。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记述相当随意。当事人的名称没有使用全称“××市××区人民武装部”,直接使用了口语称谓“××市××区人武部”。介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情况时,写作“×××,部长”等,在个人名称和职务之间缺少连接词“该部”等字样,导致身份职务表述不清。首部另一重要遗漏兼有法律上的意义,对于两名未成年人原告,没有列写法定代理人。
在审判活动日益公开、透明的大背景下,各地法院普遍要求在判决书中将对案件审理有重大影响的程序予以公开,以便当事人有效监督,避免暗箱操作。而该文对于案件审理情况并不做详细介绍,只是简单罗列了先后三次开庭的时间。仔细读来,发现一个重要的审限问题,第一次开庭与最后一次开庭时间上相差足足十四个月。简单推算下来,该案的审判超审限无疑,那么究竟有没有办理延长审理期限手续呢,文书中不得而知。究其原因,含糊其辞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掩饰或者是不主动暴露案件审理严重超审限的问题。如此,程序上存在的重大瑕疵,写作再好的文书也无法弥补。当然,这已不是文书制作本身的问题了。
(三)语言文字不规范
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方面的错误在所有问题中比例最高,这一点不光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更高一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也一样有。如果没有亲眼见到,人们根本无法想象,用来叙述事实、讲解道理、定纷止争的裁判文书竟会存在句子不通顺、语病频发、逻辑混乱等诸多问题。笔者先就该文错误指摘如下。
病句一:“由于军分区轿车未悬挂牌照,系车辆法定所有人,人武部是实际使用人,故为共同被告”。初读之下,不知所云。该文制作人错用了关联词,导致实际上存有因果关系的前后句由于距离过远而无法联系。此句还存在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就是所谓“车辆法定所有人”一说,按照物权法定原则,车辆作为特殊动产依登记确定所有权。但如果称车辆是由法律确定的所有人,似不妥当,确切地说是某人(或单位)因符合了法律确定的条件而成为所有人。综上,该句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军分区轿车虽未悬挂牌照,但作为车辆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人武部,应为共同被告。
病句二:“事故发生后,死者×××共花费医疗费380元,停尸费940元”。这属于主语性质错误,已经死亡的人,如何能够花费医疗费,还要自己给自己花费停尸费吗?正确的表述应该是: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共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及其他费用若干。
此外,该文还存在当事人单位全称、简称混用的情况。几名被告在第一次出现的时候已确定了简称,文中却数次改为其他简称,又多次使用全称,并习惯性地在简称和人物名称前加上“原告”和“被告”字样,不仅啰嗦,也和已确定的简称自相矛盾。该文甚至在文书认定事实部分,使用了前文根本没有出现过的人物曾用名,标注在括号内,不禁让人揣测该事实从何而来。笔者仔细阅读全文后,并未发现该曾用名细节对于案件事实确定及案件裁判起到什么作用。一个无关痛痒的曾用名细节体现出文书制作者思维的混乱。
(四)常识性法律概念错误
该文制作人甚至无法准确区分一些法律概念,存在望文生义的情况。
错误一:该文制作人区分不清“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甚至不理解“资格”一词的含义,写出了这样的句子——×××不具备诉讼主体,后面丢掉了“资格”二字。此处“具备”应该和“资格”搭配使用。该制作人在适用法律部分更是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混为一谈,原文如下:“但因马家岭派出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鹤山分局应承担民事责任”。
错误二:该文制作人将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称为“被害人”,是刑民混用的结果,存在词语感情色彩运用错误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将交通事故中的死者称为“受害人”而不是“被害人”。而该文将“受害人”的父母和子女通通称为“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却是对于“抚养”词义辨识不清。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版《现代汉语词典》对“抚养”一词是这样解释的:爱护和教养。“抚养”通常用在长辈对晚辈的养护上。子女可以被称为被抚养人,而父母只能是被赡养人。并且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定义也很明确,将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统称为“被扶养人”。
错误三:该案中,两名造成交通事故的司机均已死亡,各自所在单位被原告列为被告。该文如此描述原告提交的一份证据,“两被告均负同等责任,受害人无责任”。这属于人员分类标准错误,“受害人”范围与实际相比有误。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两被告单位之所以负同等责任,正是由于两名司机均有过错,均系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他们作为受害人,同时在事故中也是负有责任的,怎么能够一概而论,说全体受害人都无责任呢?岂不是自相矛盾?可能在制作人的概念中,两名肇事司机属“自作自受”,不能归为“受害人”吧。
(五)分析证据和说理没有针对性
该文最大的问题在于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上,证据没有按照文中归纳的争议焦点列举,当然也没有围绕争议焦点概括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而在分析证据证明力时,仅仅是流于形式,并没有根据证据的特性做针对性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实施之后,民事判决书大多重视了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方面特征进行分析判断。但在近年的文书评查中,我们发现,许多法官害怕麻烦,不愿意认真分析,甚至一些人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知从何下手,无从着力。由此产生了一个怪现象,判决书中直接套用“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语句笼统分析,被大家戏称为“一句话分析”。至于证据来源何处,怎样合法,如何客观,何等真实,哪一点与案件的哪一个环节怎样发生的联系,就成了无法告人的谜团。
这样,证据采信与否显得十分武断,如此证据评析实际上是不析光评,名为讲理实则不讲。具体到该文,对“一句话分析”又有新的发展,试举一例,“证据三既真实又客观,本院予以采信”。这不是从因到果,而是直接从果到果。这样分析证据极易引发当事人对案件公正审判的怀疑。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诸多问题集中出现在同一份判决书中,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却折射出文书制作人实际工作的不认真、不细致,甚至是法律知识掌握的欠缺。
(一)文书制作人素质不高
长期以来,许多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审判一线从事超强度工作。事实上许多人并不具备完成超强度工作的能力,甚至最基本的工作能力都有欠缺。法官职业仅靠加班加点是无法完成职业使命的。许多法官(绝不只是个别)语言文字的运用能力并不强,在这个问题上,学历高的人也没有多大优势。作为一项基础素质,事实上语言文字能力的缺失并没有因为学历高或低而分出差别。
一方面是人员自身语言文字能力低下,另一方面则是大家对于问题严重性认识不足。这有社会原因,更多的是教育上的原因。法学专业招生对高考语文成绩不做特别要求,本科阶段也不开设语文课,这样做的结果最终反映到实务工作上。文书制作中的避免错别字出现还好解决,多查阅《新华字典》即可,而具体到语言逻辑和语法,如果缺乏系统基础学习,短期内是无法掌握并灵活运用的。
(二)文书核对流程不科学
文书制作是一个大的概念,包含着审判人员完成初稿,交由相关负责人核稿,再由主管领导签发,最后交由书记员送印、校对多个环节。
每增加一个环节,对于文书的质量都应该多一层保障。这是理想状态。不可否认,文章质量多人把关要比一人闭门修改有保证得多,但事实上,责任心和自身能力的高低又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试问:倘若核稿人、签发人、校对人责任心不强,结果如何?倘若上述人等能力不强,结果又会怎样?人的素质不能要求同一,在核对文书问题上,最佳的组合是相互之间形成互补。
文书校对是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通常由书记员完成。书记员素质的高低、责任感的强弱、认真程度的差异,反而成了合格文书产生与否的重要一环。书记员的工作内容很多,校对文书是最重要的一项,当作为当事者的制作人对文书已经无法发现错误时,就应该交由书记员来检查,而不仅仅只是核对打印稿和制作人的初稿是否一致那么简单。笔者曾经从事4年的书记员工作,深知校对工作如何做最省心,那就是单纯校对,只要是和制作人的初稿完全一致,就算完成任务,至于错误是否发现,能否纠正,都与书记员无关,结果出现了有些书记员(主要是一些聘用书记员)校“对”为“错”,当打字员发现制作错误而予以纠正后,书记员仍然坚持以初稿为准,要求打字员予以更改,这里面既有书记员文字能力的原因,更多则是责任心问题。
三、如何制作规范的裁判文书
(一)现有裁判文书制作依据
现在裁判文书制作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文件:199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问答;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的需要,制定出的若干文书样式;还有一个几乎被大家淡忘的技术标准——《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二)制作民事判决书的基本要求
1、格式统一、印刷规范
虽然近年来,各地法院都对各种文书样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但从实践效果来看,不是很好。比如:将判决结果提前、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增加法官后语、附加法律条文以及增加封面、封底等等做法,虽然有新闻效应,但并不是每个法院、每起案件都能够模仿采用。将判决结果提前,不符合我国人民层层递进的阅读和理解习惯;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违反了“公开审判、秘密表决”的审判规律,且易引发当事人对法官的报复;增加法官后语、附加法律条文,属于完全没有必要,有什么话完全可以在判决书中一并写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也可以在论证部分予以援引,为什么非要画蛇添足呢?本文前面举出的那份判决书最后还专门附页,详细记载了赔偿计算方案,但判决主文却出现了数字错误,可见,附页是让当事人看的,制作人内心并不重视。给文书增加封面、封底,形式上看固然庄重许多,可是除了增加财政负担、群众诉讼负担外,还真能起到树立法律权威的作用吗?尚未可知。
探索了那么多途径,归根结底,还是要结合我国国情,裁判文书形式上做到简朴,就能收到庄重大方的效果,印刷清晰、字迹牢固、论证充分、语言文字规范,就可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当前最紧要的是“范天下不一而一”,不光是统一样式,也要统一印刷规格,并且统一过程中充分考虑欠发达地区经济状况,在保证文书印刷质量的前提下,就低不就高,不盲目追求华丽的外表。
2、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正确
裁判文书首先是一篇文章,由基本的字、词、句、段组合而成,如果基本元素运用不当,将无法实现语言的表达功能。语言文字能力,并非一朝一夕即能具备,仅靠时间的积累也不当然“熟能生巧”,要从一点一滴开始掌握。除了个人自学外,法官整体语言文字能力的提升还需借助于系统强化培训等外力的帮助。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和语言文字情况类似,没有系统学习,无法牢固掌握并灵活运用。
裁判文书作为公文的一种,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的规范标准执行。关于标点符号,笔者检索到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裁判文书制作中的标点符号问题,常见的错误主要是文书首部当事人身份与名称之间多加冒号“:”,如“原告:×××”。冒号的主要作用是提示下文,而在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其诉讼地位和名称系同位语,无需特别提示。
3、证据分析详略得当
证据分析部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之后,各地适应审务公开透明要求逐步增加的内容。这对文书制作人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要想将证据的证明力分析透彻,是否采信的理由表达完整,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语言文字能力,十分困难。
最难做到的就是分析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当繁则繁、能简则简、繁中带简、简而不陋。既要根治“一句话分析”的毛病,又要杜绝小题大做的问题发生,还要避免过早加入对整个案件的评价内容。
4、认定事实客观完整
做到认定事实客观完整,开庭审理是关键,因为判决书的所有内容几乎都来自于庭审时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意见。具体到文书写作,事实的来源就简单许多了,前面证据分析认证为这一阶段认定事实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可以说,如果证据分析充分、彻底,事实认定就是水到渠成的自然之举。
在做到事实认定客观完整时,制作人还要注意不受个人好恶影响,记叙事实保持中立地位。同时,事实部分既不要遗漏事实,也不能旁生枝节、无中生有。
5、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说理部分历来都被认为是整个判决书的核心内容,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关键也看这一部分。诉讼法确定的审判案件的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前面事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该部分重点需要解决的就是将事实放入法律规定之中去衡量,把抽象的法律规定具象,把讲给世人听的法律道理,掰开揉碎解释给当事人,帮助其明白法律的规定、自己的现实、法律和现实结合的结果是什么。
说理要做到充分,首先要符合一般逻辑,思路应该清晰,把握当事人的思路,告诉他所有他想知道而又想不明白的道理;其次,语言应当流畅,如涓涓细流浸入当事人心中,一气呵成。繁简得当也是说理充分的基本要求。充分说理并不是一味追求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对当事人重点争执的部分和关键的法律问题,应当施以浓墨重彩;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理解相对简单的法律问题,可一笔带过。
6、判决结果明确、具体
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是适用法律的结果。生效的判决书将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文,该强制执行力要求判决结果应当明确、具体,没有模棱两可的言语。
根据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要注意区别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别按照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同,作出针对性判决,对于支持的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包括确认的权利内容,给付内容,变更权利事项,实现时间、方式等);对于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也应当明确、具体,注意纠正惯常使用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之说,“其他”二字范围不明确、不具体,需要当事人比照全部诉讼请求剔除,失却了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裁判意义。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叙事人称角度问题
裁判文书从体裁上讲,主要是记叙文。实践中,主要涉及到记叙当事人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意见时,采用当事人各自的第一人称,还是通篇以第三人称角度记叙。
主张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采用当事人各自的第一人称,是忠实案件事实的需要,能够引用当事人原话的尽量引用原话,避免法官个人臆断,曲解当事人意图,而且用各自第一人称,省却了第三人称角度记叙时在称谓上要么啰嗦,要么“其”、“该”乱用的麻烦。
笔者坚持主张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以第三人称角度制作裁判文书是裁判文书固有属性的要求,一是可以保持裁判文书的整体性,二是向社会展示法院审理案件的中立地位。而以第三人称角度行文,也不会背离案件审理的客观情况。至于对于各方当事人的称谓问题,以第三人称角度行文,更有利于保持全文称谓一致,可以有效克服人称代词和简称混用的问题。
(二)证据举、质、析层次
证据分析作为判决书的重要内容,关于证据出示、质证、分析判定的层次问题不断突出。在争议焦点单一的案件中,证据分析的层次问题较好解决,既可以列举一份证据、发表一次意见、作出一个判断,也可以罗列全部证据后,集中阐述各方意见,综合判断。
对于争议焦点较多的案件,就要区分具体情况。有些案件争议焦点虽多,但是涉及的证据只有一份或者一组,可以在归纳争议焦点之后,首先罗列证据,而后在每个争议焦点中分别阐述当事人意见,当全部争议焦点阐述完毕后,再综合评判。对于争议焦点多,涉及的证据也多而且和各争议焦点之间相互存有交叉,一份证据和不同证据组合后,可以支持不同焦点的案件,就要理清思路,按照争议焦点的审理顺序,分组列举证据,记述当事人的质辩意见。之后,区分具体案件情况,可以在每个争议焦点结束后评判证据,也可以在全部争议焦点结束后综合评判。总之,在层次清楚的前提下,应注意避免对证据采纳与否意见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制作裁判文书并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裁判文书是职业法官代表国家对于法律的解说词。面对当事人,面对社会,一个偶然的大错误或者一次次不断重复的小错误,累积下来,最终都可能导致民众对于法官和法院信任的终结。因为裁判文书应首先体现法官对法律的忠实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