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在离婚、赡养、抚养等家事纠纷案件审判中,坚持法理与亲情相结合,解心结,化矛盾。近日,在该院北阳法庭法官的多次调查努力下,又一起离婚案件圆满审结。
年逾中年的余某与宋某于1995年10月25日结婚,婚生一子三女。长女15岁,次女10岁,儿子8岁。因家务琐事有时发生矛盾。余某以丈夫宋某经常打骂自己,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判决离婚,婚生三个子女由宋某抚养。宋某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家庭小事吵架正常为由不同意离婚。
北阳法庭的法官经过多次调查了解到,当事夫妻已结婚十余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日常生活中双方有时因家务琐事闹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夫妻应相互谅解,相互关心,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原告余某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的理由不足,遂判决不准原告余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为更好地缓和当事夫妻关系,法官从法律规定、伦理道德、家庭美德、子女教育、社会声誉等多个方面,耐心说服教育,进行严肃批评,在法官入情、入理、入法的交心谈话中,夫妻俩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懊悔不已,主动找到对方,表示今后一定要珍惜夫妻感情,教育好子女。案件在当事夫妻的融洽交谈中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