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因听其子诉说与被害人关某有纠纷,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而进入校园殴打关某,致关某轻伤。日前,淇县法院认定苏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关某各项经济损失17524.47元。
被告人苏某之子与被害人关某均系淇县桥盟乡中学生。2010年11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苏某在家中听其子说在学校与关某有纠纷。1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骑车载其子到桥盟乡中院内找老师询问事由,进入学校即看见关某,苏某上前用手殴打关某头部,致关某左耳受伤。经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关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经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关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成立。关某受伤后,于2010年11月6日至2010年12月5日在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共遭受经济损失17524.47元。案发后,苏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自首,可从轻处罚。其愿意赔偿关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但被害人不予认可,且辩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因苏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关某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某要求苏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桥盟乡中已尽相关职责义务,不存在过错,故关某要求桥盟乡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