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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民一庭调研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1-11-17 09:02:53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服务行业、加工行业等技术含量差的行业,一般都具有季节性、群体性、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社会广泛关注等特点。市法院民一庭经过调研发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农民工举证难、法院取证难。我市辖区内的农民工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没有“用工合同、工码单、欠据”等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农民工流动性大,加上层层转包,工程中途变换承包人、合伙人等,不少农民工不清楚用工主体,造成农民工举证难,法院查证难。2.用工主体确定难。现实中,大量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筑市场,且用工主体变化大。最常见的就是有资质的建筑承包企业把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所谓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又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包工头来做。有的甚至专门实行劳务分包,让包工头或匠人自己去找工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有时一个案件就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好几次。3.选择裁判依据难。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既涉及民事、行政法律规定,又涉及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效力层次不同的规定。由于规定的不统一,给法院裁判案件增加了难度,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尽一致。有的判决用工单位(发包方)承担给付工资的直接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判决转包方承担给付工资直接责任,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依据转包合同的约定,判决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有的按雇佣合同纠纷进行判决。4.执行兑现难。在案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工资在判决后仍无法兑现。

    针对上述问题,市法院民一庭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及时受理,提供司法便利,防止矛盾激化。通过开辟立案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维权合议庭”,推行执行联动震慑机制,对此类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在案件受理费方面给以减、缓、免,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积极主动介入,引导民工依法维权,恰当分配举证责任,客观认定事实。农民工虽无法提供劳动或劳务合同、应付工资凭证等证据,但其他证据包括其他农民工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的,应予以认定。切实形成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整体合力,提高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水平。2.注重调解,多方协调。实行全程调解,即收即调,即调即结,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讲求实效。一是加强与工程发包方联系,如施工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在拨付工程款时,应优先考虑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二是加强与工程质检部门的联系,共同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方可验收。三是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联系,从源头上掌握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所有信息,为法院审理和执行创造有利条件。3.充分运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在审理中应积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和工程分包者的银行账户及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农民工无法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对个别农民工确因生活特别困难、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工资拖欠者有可能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法院要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保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4、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建筑工地内设置法律常识宣传栏,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用工、主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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