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不满20岁的男青年,预谋抢劫找些钱花。没想到钱没抢到手,却触犯刑律受到惩罚。5月8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以抢劫罪(未遂),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张某、付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各处罚金1000元。
2007年10月13日下午,家住鹤壁市淇县的男青年赵某找到同伴张某、付某,说没钱花了,商量到鹤壁新区抢包。于是3人乘车到淇河桥南头下车,预谋等天黑过来人,看哪个好抢就抢。天黑后,3人看到一个女青年骑电动车从北边桥上过来,赵某上前朝电动车前梁猛跺一脚,女青年险些摔倒,加速逃离现场。3人还在路边,想等过来人再抢。等了一会没有合适目标,3人便步行向南走。刚走不远,就被被抢女青年的家人拦住,并报警将3人“请”进了派出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张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赵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案情,依照有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