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淇刑初字第76号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飞飞,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0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淇县朝歌镇韦庄村农民,住本村。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08年2月10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保锦,河南省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崔清河,男,1962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0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淇县朝歌镇韦庄村农民,住本村。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08年2月8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7日晚22时许,崔飞飞因为在张桂祥夫妇经营的游戏厅内打游戏输钱,提着汽油要放火烧该游戏厅,崔清河在一旁不顾众人劝阻煽动其子点火,并声称出了事他负责。崔飞飞趁张桂祥打电话之机闯进游戏厅内,将汽油乱倒引起大火,致使张桂祥夫妇被烧伤,经法医鉴定,张桂祥伤情已构成重伤,崔爱枝已构成轻伤。游戏厅及两侧门市被烧,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烧物品损失价值27932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飞飞、崔清河之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飞飞、崔清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崔飞飞辩护人辩解:崔飞飞在犯罪后投案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张桂祥租赁淇县朝歌鹤祥供销社位于淇县朝歌镇中山街的房屋经营一游戏厅。2008年2月7日,被告人崔飞飞在该游戏厅内打游戏,当晚10时许,其父崔清河将其叫走。被告人崔飞飞因输钱回家拿一塑料壶购买汽油后,返回游戏厅欲放火。张桂祥、崔爱枝夫妇二人上前阻拦。被告人崔清河不顾他人劝阻,煽动其子放火,声称出事由其负责。崔飞飞趁张桂祥拨打电话之机挣脱,手提汽油壶闯进游戏厅内,向屋内泼洒汽油引发大火,致使张桂祥、崔爱枝夫妇二人被烧成轻伤,淇县朝歌鹤祥供销社的七间房屋、游戏厅内的设施、李春禄、马新民、王山存放于房屋内的物品被烧毁。2008年2月8日,被告人崔飞飞主动到淇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评析】
在本审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起诉书指控的刑事部分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民事赔偿部分也以达成调解。但是在合议庭合议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的罪名却存在着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崔飞飞、崔清河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致使张桂祥、崔爱枝受伤,李春禄、马新民、王山等遭受财物损失,其行为系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而不是针对张桂祥、崔爱枝的人身进行伤害。此外其放火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理由是:
1、从被告人崔飞飞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来看,被告人崔飞飞以放火手段损坏游戏厅系在游戏厅中输钱所致,其犯罪动机是为了泄私愤,主观目的是为了烧毁游戏厅,没有致人伤亡的目的,所以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其行为自始至终都是针对游戏厅本身,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不特定性的特点。单单就其犯罪方式—放火而以放火罪定罪量刑过于牵强。
2、被告人崔飞飞的供述和被害人张桂祥的陈述表明,在崔飞飞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曾告知在游戏厅中玩游戏的人离开,可以看出崔飞飞不具有伤人的目的,只是为了烧毁游戏厅。原被告双方的表述一致,可以认定为客观真实的情况。
3、就被告人崔飞飞实施犯罪活动的结果而言,其造成张桂祥、崔爱枝两人受轻伤,李春禄等人的财物受到损害,但是就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的138000元的赔偿款来看,不能认定被告人崔飞飞的放火行为已造成了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
综上所述,针对被告人崔飞飞放火一案,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崔飞飞、崔清河不顾众人的劝阻,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致使张桂祥、崔爱枝受伤,李春禄、马新民、王山等遭受财物损失,应以检方控告的放火罪定罪量刑。理由是:
1、在被告人崔飞飞实施犯罪过程中,虽曾告知玩游戏的人离开游戏厅,然后才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在众人阻拦未果的情况下,置老板夫妇与在场劝阻的人的安全于不顾,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不特定的危险性。
2、证人晁国旗和被害人张桂祥的陈述表明,在被告人崔飞飞实施犯罪活动中,都曾告知崔飞飞游戏厅与相邻房屋的结构状况,放火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崔飞飞置之不理,依然实施了放火行为,其行为造成的危险,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定罪量刑。
3、被告人崔飞飞为了损坏游戏厅,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已经足以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其犯罪行为系放火罪与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理应从一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以放火罪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飞飞已构成放火罪,应以放火罪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飞飞因玩游戏输钱,购买汽油故意放火,被告人崔清河到场后不仅不劝阻被告人崔飞飞,而用言语煽动其子崔飞飞放火,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张桂祥、崔爱枝夫妇二人被烧致轻伤,淇县鹤祥供销社的七间房屋、游戏厅内的设施、李春禄、马新民、王山存放于屋内的物品被烧毁的后果,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飞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崔飞飞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清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飞飞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崔清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崔飞飞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崔清河刑期自2008年2月8日起至2010年1月7日止。)
笔者同意合议庭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