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浚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感谢民一庭干警不辞辛劳、公正司法妥善解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今年年初,贾利飞与暴明江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贾利飞头外伤,左锁骨骨折,右侧胫骨骨折。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未构成伤残,但认为贾利飞因车祸致伤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2-3人护理,出院后三月内需1人护理,二次手术需住院2-3周,医疗终结时间4-8个月。
2月22日,贾利飞起诉到我院,要求暴明江及其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余元。其中误工费、护理费损失达5.9万元。原因是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误工时间按的8个月计算,护理人员多且时间长,其父贾清林亦是护理人员。原告贾利飞认为,其与父亲同在郑民高速项目部打工,月工资分别为5000元、3500元,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暴明江与保险公司均认为,原告病历显示系农民身份,且户籍亦是农业居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天15.13元计算。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到郑民高速项目部调查,经调查认为,原告及其父亲不但收入没有那么高,而且认为工地上根本没有该二人,并依法申请法院核实证据。
7月29日,民一庭干警冒着高温前往郑民高速项目部调取证据,项目部无法提供原告及其父的工资表原件,但可以确认原告及其父在该工地做过工。9月26日,浚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根据当前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的实际情况,认为其虽是农民身份,但在农闲时节长期在建筑工地务工的实际,认定原告及其父亲从事建筑业工作,并按建筑业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及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36038.38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经承办法官督促,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汇入原告账户,车主的赔偿款也已赔付到位。
事后,原告及其父向民一庭的干警说,农民工干的是累活,挣的钱的确不少,但是没有几个厂矿为农民工建立工资档案,如果按农民人均收入计算,损失实在太大了,感谢法官结合农民在外务工的实际作出适当判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