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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犯罪,撤销缓刑数罪罚

  发布时间:2011-11-08 08:54:39


    鹤壁市山城区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贾某某抢劫罪一案,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在缓刑考验期内,即2010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贾某、胡某、胡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小营村张某废品收购站住处内持刀对张某夫妇及张2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000余元及手机两部。案发后,又交待另一犯罪事实:2008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贾某、张某某、李某某在鹤壁市鹤山区中山路教场村苏某某废品收购站住处内持刀将苏某某夫妇砍伤,并强行劫取现金4000元及手机一部。

    鹤壁市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对贾某某两罪进行数罪并罚。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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