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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城区法院四项措施充分发挥陪审团成员参与调解作用

  发布时间:2011-11-04 12:09:15


    山城区法院充分利用陪审团成员贴近群众、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优势,采取四项措施强化陪审团成员参与调解作用,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发挥“调解联络”作用。针对个别当事人利用亲朋好友到法院说情、干预办案等不正之风,利用陪审团成员贴近群众这一特点,动员“说情人”作义务宣传员和调解员,反过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说明胜诉或败诉理由,使双方互相理解,消除隔阂,促成调解。

    二是发挥“调解监督”作用。一方面监督法官依法进行调解,避免了“背靠背”调解和“暗箱操作”调解,克服了法官为片面追求调撤率而强制调解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监督当事人的不当行为,防止了当事人走后门、拉关系、给法官送礼等司法腐败现象。

    三是发挥“调解引导”作用。针对有些当事人经常感情用事、为争一口气不愿调解的实际,陪审团成员从诉讼成本投入、调解与判决结果区别等方面辩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处理案件具有审限短、好执行、融洽关系、化解矛盾、便于集中精力搞生产生活等好处,从而使其自愿接受调解。

    四是发挥“调解息访”作用。针对易引发上访苗头的个别案件,切实发挥陪审团成员善于联系群众、更容易做群众思想工作方面的便利,及时掌握当事人心理变化,以其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说服教育,纠正其认识上的偏差,帮其明确案件事实、处理依据、法律责任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分清利害,化解矛盾,达到息访息诉的目的。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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