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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格式应规范

  发布时间:2011-11-02 08:3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30日起开始施行。

  这一制度的施行,不仅解决了诉调对接的程序问题,给诉调对接开辟了一条快捷通道,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而且也拓宽了纠纷的解决途径,节约了司法资源。

    在施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只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对司法确认决定书的具体制作格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使在司法确认决定书在制作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一是首部是否列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现在的诉讼文书样式,传统的决定书一般只列当事人的名称,没有其它相关的身份信息,也不列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司法确认决定书做为法院将来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不列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信息,会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难于满足司法确认决定书这一特殊决定书的要求。

    二是事实和理由部分的繁简问题。关于司法确认决定书事实和理由部分的繁简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司法确认要求高效快捷,所以法律文书也应当尽量简化,只要能明确双方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即可,而不必记载纠纷的相关情况。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司法确认决定书中应当简述纠纷的基本内容,以明确双方是针对哪起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否则,如果事后一方再行起诉,另一方主张“一事不再理”,法官只有通过调阅司法确认案卷才能确定事实,如果作出司法确认的法院和受理当事人再行起诉的法院不是同一个法院,则会增加很多工作困难,但如果司法确认决定书中对纠纷情况已有记载,则不必调卷就可一目了然,提高办案效率。而且为了执行方便,司法确认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否则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不仅要提交司法确认决定书,还要交人民调解协议,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司法确认决定书与人民调解协议不配套的情况。

    三是尾部审判组织是否署名。做为传统的决定书格式,尾部一般没有审判员的署名,而做为司法确认决定书,如果不载明审判组织,没有审判员的署名,可能会给将来的执行案件和查阅带来诸多的不便,如果发现司法确认程序有问题,对问题的追责也具体不到具体的部门和法官。

    建议:

    一是司法确认决定书的首部应写清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列上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是司法确认决定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应简明叙述纠纷的来由,归纳当事人争议的问题焦点,写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经过,法院确认的理由,确认的内容。

    三是司法确认决定书的尾部应有审判组织或审判员的署名、印发时间和书记员的署名。

    这样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格式就与传统的决定书有很大的不同,这已经涉及诉讼文书的改革问题,如果各地做法不统一则会影响法律的权威,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公布统一的司法确认决定书格式。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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