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人民法院对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原副总经理王锋旗(副处级)受贿案公开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锋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罪所得70000元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锋旗(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5年12月20日起任鹤煤集团公司运输带厂总经理助理兼销售处处长,2009年12月11日起至案发任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平顶山市顺天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某分两次所送现金各60000元人民币,王锋旗占有60000元;收受河南三乐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贾某所送1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锋旗的家属将上述涉案款向浚县人民检察院退出。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锋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锋旗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