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法院信息

非法同居的“夫妻”

  发布时间:2011-10-31 08:40:01


    2011年9月7日,鹤壁市山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双方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生一女孩儿张甲,2002年生一男孩儿张乙,双方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若干。原告以同居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及由被告抚养一对非婚生子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同居后也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其余问题双方在庭审中已达成一致,本院予以允许。

    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方为合法夫妻。否则,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视为非法同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就如前述案件,钱财纠纷事小,身份问题为大,不要让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了非婚生的阴影。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