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缺少管教,17岁少年行窃。2011年8月17日,山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某今年17岁,其父母都是农民,常年在外打工,对子女疏于管教,对李某某的日常生活及活动规律不管不问,使李某某养成了好逸恶劳是非不分的坏习惯,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2011年3月至4月份,李某某伙同马某某等人多次到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房内,盗走各类电缆价值共14933.25元。同年4月14下午,被告人等人再次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根据李某某的年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教育条件,法庭对其进行积极的教育感化: 由于他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应当受到的法律处罚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只有真诚悔过,痛改前非,才会有新的人生。少年犯李某某最终被法庭感化,当庭表示一定吸取教训,认罪伏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