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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疏漏一养老院被判赔偿老人损失

  发布时间:2011-10-25 08:37:59


    10月19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老年公寓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一审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七万余元。2010年3月1日晚9时许,在春光老年公寓就住的原告孙某去卫生间时不慎摔倒,2010年3月10日入住鹤煤总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支付住院费用14982.6元。经鉴定孙某为九级伤残,休养康复时间为医疗终结后6个月左右,住院期间需陪护2人/天等。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老年公寓作为专门从事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生活场所,对可能发生的作损害应尽到充分的义务,防止损害发生,本案被告疏于管理,未能切实有效履行照顾看护职责,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应承担过错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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