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6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作为负责审理和指导辖区内破产案件的鹤壁中院民二庭,“十一”节后第一天即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学习该司法解释,并对照正在审理中的破产案件,进行了研究分析,对下一步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处理有关案件进行了安排部署。
该解释共九个条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特别列举了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包括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从而减轻破产原因认定上的困难,推进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
通过集中学习,民二庭法官将该司法解释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对接、结合审判实践,详细讨论了当前我市法院在审查企业破产原因时应着重注意的事项、破产清算权利、举证责任分配、审查破产申请时应注意的事项、诉讼费用收取、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等问题。除中院集中学习外,该庭还就重点问题与基层法院进行沟通,安排各院及时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加快我市两个构建、率先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