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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事故多人受伤七人诉讼得到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19 16:24:51


    日前,鹤山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使多人受伤的一次事故中起诉的7名原告得到赔偿。

    2009年11月4日下午2点40分左右,齐小兵驾驶豫F19248客车在鹤壁市鹤山区崔村沟路口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齐小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4月、5月、6月,李月、康用芹、康虎生、冀迷云、王奕霖、王超、张星七人先后向鹤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齐小兵、豫F19248客车登记车主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豫F19248客车参加保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鹤山法院一审查明,本次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只有原告七人住院治疗。肇事车辆豫F19248客车实际车主是齐小兵,登记车主是被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远通公司与被告齐小兵签订了线路经营承包合同和车辆入户协议,齐小兵每年向远通公司缴纳国家代征费用和管理费7560元,被告远通公司已经缴纳豫F19248客车2009年的营业税2280元。豫F19248客车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14日在被告平安保险鹤壁公司参加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共投保12座,每人赔偿限额100000元,每人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自2009年4月13日至2010年4月12日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鹤壁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分别赔偿七名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损失,不足部分由齐小兵负责赔偿,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与齐小兵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系在乘坐的客车内受伤,不属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鹤壁公司承保范围,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中华联合保险鹤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作出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鹤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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