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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我市首例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11-09-09 08:23:32


    9月8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鹤壁市第一起危险驾驶案公开进行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申某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鹤壁市淇滨区金阳大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经血醇检验,申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被告人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其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申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申某当庭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淇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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