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曾经在鹤壁影响较大的医生、护士集体跳槽劳动争议事件,在鹤壁中院审监庭的调解下达成共识,被告翟某某、徐某某等21人分别赔偿原告鹤壁京立医院15000—7000元,共计27万元,并当庭交付。
2001年10月28日,被告翟某某、徐某某等21人高校毕业,被安排在鹤壁京立医院从事医疗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01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共15年。合同约定:鹤壁京立医院安排翟某某等人在在医院从事医疗工作;医院负责出资培训翟某某等人成才,但培训结业后必须回单位工作,必须为鹤壁京立医院服务15年,期间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鹤壁京立医院安排翟某某等21人到北京进修培训。2005年5月,原告鹤壁京立医院正式开业,被告翟某某等人却拒不履行合同,不回来参加工作,给鹤壁京立医院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21名被告分别各退还培训费3万元,赔偿合同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费6万元,共计19万元。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2006年11月27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翟某某等人赔偿原告鹤壁京立医院违约金10万元。判决下达后,被告翟某某等人不服淇滨区法院判决,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鹤壁中院审监庭受理案件后,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围绕双方争议、利益,鹤壁中院审监庭的法官决心做好调解工作,确保案结事了。由于被告涉及人员较多,且工作地点分散,调解需要逐个通知,工作进展非常困难。但是,鹤壁中院审监庭的法官们克服重重困难,想方设法,耐心等待、耐心调解,往返奔波于原被告之间,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是医生的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被告是护士的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在鹤壁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