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公布,于2011年6月10日起施行。新镇法庭及时组织全庭干警进行了学习讨论。在学习中,干警们发现有以下问题值得商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规定》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实践中,审判业务庭的编制普遍不足,审判法官一般同时要承担大量审判工作,包括事务性的工作要做。法官不仅要主持庭审,还要送达诉讼文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有时还要进行现场勘验。法官作为勘验人员按规定在案件审理中要自行回避,这就使业务庭本来缺编的状况更加严重,给审判工作造成了困难,也影响了审判效率。
因此建议:1.应当规范司法行为,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勘验人不再担任合议庭成员,避免因此造成案件程序违法。2.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设专门人员,统一受理勘验申请,包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这样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又提高了司法效率,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