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法院信息

交通事故引纷争 法官调解化干戈

——市法院民二庭当庭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1-08-08 16:29:32


    8月1日,市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肇事车主刘某与某保险公司当庭签订调解协议,并对法官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案件起因于2010年8月20日的一起交通事故。当天10时30分,刘某的载货半挂汽车行驶至屯子码头村南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发生尾随相撞,致摩托车乘坐人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调解,刘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0800元。刘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强制险、三责险、车损险等险种,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施救费过高、车损未经其参与选择评估机构为由,仅答应赔付5298元。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刘某诉至法院。浚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某10766.42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郭妙玲通过阅卷发现,保险公司已按法定标准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刘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理算,并非拒赔,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车损评估和施救费数额的认定上,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不仅周期长、效率低,而且不利于消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于是在开庭审理前,合议庭首先向当事人全面细致地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从情、理、法三个角度,耐心地向刘某讲解保险知识,向保险公司分析保险责任的法理基础。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很快都作出了让步,当庭握手言和,达成了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刘某9500元的协议,一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保险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作为商业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保险公司多为总部法人制,审批环节复杂,很多案件宁肯判决,也不愿调解结案。市法院民二庭作为全市保险合同纠纷的二审承办庭,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努力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妥善处理了一批保险合同纠纷。今年以来,案件调撤率达到50%以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适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鹤壁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