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感谢你们法院的法官了,这下我们就不用担心案件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了,你们替当事人着想,替当事人着急,一心为民,让我们百姓如何感谢你们呢?”2011年7月13日下午六时,鹤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将扣押被告李某车辆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某修理厂,办理好财产保全的一切手续后,原告杜某感激地对承办法官如是说。
原告杜某诉称:2010年3月8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杜某借款80000元,后原告因儿子结婚急需用钱,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最初用种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外出躲避。2011年7月中旬,原告经多方打听,了解到被告李某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正在某修理厂修理。原告在修理厂附近连续蹲守三天,直到被告所有的小轿车修理好,始终未见被告李某露面,不得已将被告诉至法院。为保证判决后能顺利执行,原告同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李某所有的小轿车进行扣押。
2011年7月15日鹤山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案情特殊,立即由承办法官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查明,被告李某所有的小轿车在某修理厂修理好后,正停放于该修理厂。为此,承办法官下午4点当即制作好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向庭长、主管院长汇报,协调警力,执行局、法警队派出干警联合参战,迅速赶往修理厂,经过2个小时的努力,下午6点30分成功将车辆扣押至法院。第二天,民二庭办案法官又不辞辛苦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扣押车辆的查封手续,解决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今年以来,鹤山区法院民二庭已办理财产保全案件9件,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活动中,得到了我院有关庭室的大力支持,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获得了广大群众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