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对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浚县直属库原主任王东明(副县级)受贿案公开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东明有期徒刑六年,犯罪所得230000元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份至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东明(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3年10月5日起任河南浚县黎阳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2008年1月29日起任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浚县直属库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2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东明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达230000元之多。被告人王东明到案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退赃。浚县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东明表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