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过山城区法院干警的调解下,原告当事人朱某如愿拿到了自己的赔偿金。
2008年4月8日,鹤壁市某村村民朱某与三门峡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货车司机张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一份,由张某承运价值5万元的香蕉,货物起运点为云南省南溪县,到达地点为鹤壁市山城区,运费2万元,货物起运前预付1万元,余款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付清。4月12日,张某驾驶货车在某高速公路发生意外,致使车上装的价值5万元的香蕉全部毁损。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三门峡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一次性赔偿货主朱某各种经济损失6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