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市法院行政庭于星期日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治安处罚行政案件。2010年2月24日晚19时许,在豪享来打工的杨某、秦某发生争执,先后相互殴打。山城公安分局经立案调查后认定杨某、秦某因琐事发生互殴,并于2010年2月27日对杨某、秦某分别作出山城分局(春雷所)决字(2010)第0055号、第005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杨某、秦某分别行政拘留三日。杨某不服,向山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山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山城分局的处罚决定。一审判决后,杨某仍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杨某的母亲为此多次到北京信访,案件审理期间,市法院行政庭根据杨某母亲和山城分局的申请,多次对该案进行了协调,在向杨某送达开庭传票时,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由于工作原因,她只有星期天才有时间参加诉讼。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合议庭将开庭时间定于星期天。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虽然清楚,但杨某的代理人对法律知识的不足,导致其认识上的一些错误,如果不对其释法,杨某极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经过合议庭对杨某长达两小时的释法后,杨某终于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