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鹤壁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刘增田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院二审查明:刘增田,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副处级,在担任鹤壁市公路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裴春平、顿玉山、张新社、孟化雄、马应奎、秦马付等人现金、西服卡、购物券等价值共计人民币9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刘增田到案后,通过亲属退出部分涉案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二审认为,刘增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