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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死者财物 被判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08-12-18 08:51:07


    近日,浚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富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浚县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周富强受鹤壁市京鹤汽车修理厂指派,到濮鹤高速公路21公里处(浚县地界)处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善后事宜时,窃取王冠英、李章华等四名死者现金1500元,价值分别为350元、480元的手机两部,价值1341元的钻石戒指一枚及价值16元的革制钱夹一个,涉案价值共计3687元。案发后,周富强及其亲属退出赃款1000元,其中700元及被追加的一枚钻石戒指、一部中天牌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亲属,被盗的一CECT牌手机已追加。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富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考虑周富强的退赃情况,可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周富强服判,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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