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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规避执行行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淇滨区法院妥善执结一起祖孙之间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7-05 09:33:41


    2011年6月27日,一位年过8旬的老人刘永才来到淇滨法院执行局,要求撤销对其孙刘桂辉的强制执行。

    事情是这样的:老人的安置房补偿款的8万元现金支票,其孙刘桂辉以看支票为由强行将其据为己有,并且支取了该笔款项,而后老人刘永才将其孙刘桂辉告上了法庭。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了解到原委后,执行人员及时向老人释明了撤销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及风险责任,一但老人撤销对其孙刘桂辉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即丧失了申请执行权,在释明过程中同时了解到,其孙刘桂辉让老人要放弃8万元债权中的5万元,只归还3万元,并表示一年内付清老人3万元,如不答应此条件,即以不赡养老人相威胁。看到此情景,执行人员担心刘桂辉规避法院执行,一年内逾期不付,老人不仅丧失了申请执行权,又丧失了放弃的部分债权,其赡养问题又得不到保障,为了遏制这种以赡养相威胁规避执行的行为,执行干警从保护老年人权益角度出发,考虑案件综合情况后,多次细致的向老人释明撤销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如坚持撤销执行申请应附条件的放弃部分债权,如果其孙刘桂辉未按期付清3万元,其孙刘桂辉仍按8万元债务履行。

    通过释明,刘永才老人附条件的放弃部分债权,约束了其孙刘桂辉规避执行的态度与行为,充分保障了刘永才老人的赡养问题,也有效地保障了刘永才老人今后诉讼权利的补救渠道。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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