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逢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之际,中央政法委要求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对于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干警精神、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工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知
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随着司法进程的不断推进,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打造和提升更高层次的精神品质自然提上了日程。因此,从宏观方面,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法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微观方面,对整个法院系统和司法制度而言,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指导性理念,能增强司法队伍的凝聚力。它是一种软实力、竞争力。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就要从打造人的理念和信念着手,以价值体系的坚守为切入点。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并且对当前的创先争优活动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公正、廉洁和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发挥着精神磁石作用,勾勒出价值追求者的精神风貌,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在国家权力系统中自我角色的探求的结果,也是对民众就人民法院怀有的广泛期待的回应。有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者,才能唤起民众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仰,如此,优良的法治秩序才能被期待。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将高屋建瓴的信念变成法官个人具体的行为指导,是对如何当一个新时代法官的具体指引。因而,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实践和认同,可以铸就法官健康的人格,带来法官心灵的充实、思想的深刻、行为的坚持。
提升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知,还需要对其中的三个主题词加以认真研究和领悟。首先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统领,是终极目标。将其视为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理所当然。从汉字的蕴意角度来看,“法”以水为边,有平之如水的含义,人们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解决,就是想在这里寻求公道,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灵魂。古往今来公正恒有之。在古代公正不仅是君子之道,也是为官之道。古代的《官箴》,“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阐释了“公生明”的内涵所在。在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公正价值是在和谐社会中对普适性价值的深化,司法公正不仅具备单纯的形式法律意义,或者说不仅强调单一的法律效果,而是在此之外要求更进一步的社会效果,具备了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
其次廉洁是司法保障,是内在的操守,是一种自我约束和修养。一个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要有高的生命取向,要有深的生命体验,要有强的生命能量。“能吏寻常见,清廉第一难,自从明府到,方信有清官。”这首流传于坊间的打油诗,表达了民间对官员清廉的渴盼,也传达了一名普通法官的人生志向。没有比不廉洁更有害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的了。在制度周全严明的情况下,腐败可以达到遏制,在强调自制自律而不是他制他律的前提下,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要高得多。再精密的逻辑设计、再高深的推理,如果离开了廉洁的品质保障,司法无从发挥其应有功能,甚至可能沦为法官徇私枉法的工具。因而,树立廉洁的行为准则不仅要求人民法官在思想道德境界上自我严格要求,而且需要建立配套的倡廉、防腐、惩腐的制度体系。
再次“为民”是司法的根本,是作用于目的性,是外在的。对于“为民”中的“民”字当作何解?理论界众说纷纭,一说其中的“民”是指广大民众,民众对司法作为一种国家救济手段有着强烈的需求,人民法院应当满足这种需求,赢得民众的信任和尊重。“为民”的“民”不是与“官”对立的概念,毕竟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公正才符合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二说从法治的维度来看,将“民”理解为公民,即具有我国国籍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体。在当前的发展阶段,司法为民,不仅为人民,而且服务的范围是更为广泛的公民。三说“民”应解释为“人人”,是所有单个人的结合,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人人”具有相对应性。综合可知,为民的根本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人民群众的满意。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探析
司法核心价值观来源于什么?司法核心价值观高度概括为“公正、廉洁、为民”六个字,这六个字来源于实践,尤其是来源于基层一线法院干警的实践。司法核心价值观整体上体现了主流性、基础性、规范性,还有规律性的特色。
一个新的理论成果能否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关键在于能否很好地与实践结合,实践性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生命力的源泉。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性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体现:必须在目标要求上体现人民性,必须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科学性,必须在价值追求上契合伦理性,必须在落实效果上体现群众性。司法核心价值观从理论层面走上实践层面,由法官内心的精神追求转化为实际行动,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而从实践角度上讲,司法核心价值观就是如何做一名好法官的学问。
怎样才能做到公正、廉洁、为民?要将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理念落实到执法办案和各项建设中。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干警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需求,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要关注和透视细节,要多听群众意见,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一点一滴,长期坚持,不断改进。法官只有将技巧、智慧和艺术融入司法细节,综合考虑法律、法理、乡土人情等多重因素,这样才能体现司法的温度。
新形势的司法理念要求我们每一个法官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高品质的沟通,应把注意力放在结果上,而不是情绪上,沟通从心开始。沟通有3个要素:文字语言、声音语言、肢体语言。文字语言传达信息,声音语言传达感觉,肢体语言传达态度。沟通的3个特征:行为的主动性,过程的互动性,对象的多样性。沟通的5个基本步骤:点头、微笑、倾听、回应、做笔记。沟通的5个心:喜悦心、包容心、同理心、赞美心、爱心。
三、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培育
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是一项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选择正确的路径、找到合适的方法,无疑将为这种理念的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中,要求以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来统领法院的精神文化建设。新形势新任务下,如何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建设,是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公正、廉洁、为民”的当代法官核心价值观,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体现,蕴含了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和内涵。浓厚的文化氛围是培养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长效方法。把司法核心价值观确定为人民法院的主旨文化,应致力于构建追求正义的理想信念、严格司法的价值取向、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高效有序的管理规范、威严庄重的物质载体、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繁荣活跃的文学创作、厚重历史元素的发掘整理、光荣革命传统的弘扬继承等。一旦形成这样的法院主流文化,就会在人民法院发挥其政治导向、力量凝聚、行为约束、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自我调适和广泛辐射的作用,核心价值观的长效机制也就自然形成了。
公正、廉洁、为民最重要的是公正,“法官工作一定要彰显公正”。为此,要多方面多层次地提升法官办案水平,力求用最好的法律理念、最正确的法律理解、最深度的法律思想解读案件,提升审判质量和效果,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就要以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法院工作机制的创新,强化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别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法官绩效考核,不断提升法官办理案件的能力。
法院要在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大环境下,把“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作为学习型法院的基本要求,培育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法院文化,努力让干警实现从他律向自律转变。从实践中的效果来看,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还没有渗透到每个法官的审判细节中去。从管理角度来看,司法核心价值观形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价值观的管理是所有管理中最难的环节。价值观推广仅仅靠宣传和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这要求我们在管理实践中充分体现出价值观的导向作用。要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官具体的行动方案,必须解决好几个问题:
第一,必须解决院党组一班人价值观的自我管理问题。要做到与时偕行、与时俱进,要具备学乐精神,只有不断提升自我价值观,才有可能去激励别人,才能在涉及重大选择的时候作出正确的选择,才能会有事业感、使命感,才会有事业的献身精神。要遵循“凡要求下属做到的,必须自己先要做到”。所以我们讲价值观的教育更多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
第二,要从提高影响力入手,改进思想政治教育。首先,必须做到价值观语言的大众化。必须把价值观进行具体的分层,将接受对象分类,将不同的核心价值观渗透到法官的日常工作中去,这远比机械的宣读教条理论有效得多。其次,必须从行为方式层面将价值观具体化。必须落实到法官办案的具体过程中。再次,要加强价值观整合。即把组织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结合起来,把司法核心价值观变成每位法官自己的价值观,形成法官的使命感、责任感。
第三,要加强价值观实现能力的培养。价值观实现能力,是把符合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付诸实施的综合能力。提高我们法官的工作本领,提高他们实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本领,就成为一项非常重大的课题。我们要有不断加强修身,因为知识是学来的,能力是练出来的,胸怀是修来的。种下一个善念,收获一种良知;种下一种良知,收获一种道德;种下一种道德,收获一种习惯;种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种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人生。
第四,要在管理中加强价值观激励。价值观的引导作用在我们当前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中,可以通过三个方面体现出来,即评价导向、考核导向和用人导向。首先,要寻找个体身上的闪光点,及时彰扬。其次,要注重激发每个人的价值感、成就感。最后,要注重通过制度激励体现价值导向。价值观必须能够具化分解成考核评价用人制度中的具体指标,从而体现出强烈的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