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浚县人民法院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难以分清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双方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照机动车危险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等,适当分配事故双方赔偿责任的一种纠纷处理方法。浚县人民法院在过错无法区分、责任大小难以划定的情况下,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公平合理地分配交通事故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被告朱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大阳”125型二辆摩托车,沿浚县善堂镇境内朱村至东王楼村自西向东行驶到朱村东200米处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王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照“力帆”100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原告王某构成八级伤残,被告朱某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王某因伤残赔偿问题,起诉到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朱某提起反诉。
审理中发现,原、被告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由于多方原因,公安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经庭审举证质证亦无法认定双方责任。而且原、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等方面大体相当,双方所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大体相当,双方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大体相当,难以区分谁是弱势车辆。结合本案案情,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以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396元,原告王某赔偿被告朱某经济损失12818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