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2007年受雇于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村的被告唐某,为唐某承建的故县新村工程工地进行内墙粉刷,粉刷工作完工后,被告唐某仅支付原告王某5000元工资后,剩余工资29500元唐某在向原告王某打了张欠条后,拒绝再向其支付。
在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无果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唐某清偿所欠工资。案件受理以后,审判人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到原告起诉的雇主唐某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个人也没有经济能力,真正的雇主是与被告唐某同村的本家堂叔唐某某。如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判,则很有可能驳回原告对被告唐某的起诉,审判人员考虑到简单地依法裁判不但不能有效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反而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为了案结事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一方面行使释明权,向原告告知依照法律需要追加唐某某作为被告,另一方面不辞劳苦,多次往返奔波寻找唐某某进行协商,做调解工作,最终使唐某某终于同意调解,并将其拖欠的工资分期支付给原告王某。
这样的方式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耗时短、见效快,获得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