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市法院执行局组织协调解决了一起鹤山区法院与淇滨区法院在案件执行中遇到的工作障碍,并及时作出协调决定,为案件的快速高效执行创造了条件,也必将推动鹤山区旧城改造大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及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新生产厂区的顺利搬迁。
接到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的情况反映后,市法院高度重视,立即明确专人审查案件执行情况。淇滨区法院执行的(2010)淇滨法执字第5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在执行中,淇滨法院查封了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设备并发布查封公告,要求自2010年5月18日至2012年5月17日任何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而鹤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是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也是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执行的依据是(2010)鹤山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是:解除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租赁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区新生路西段的生产区并将车间地面恢复原貌至地平;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因两案被执行人均为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且淇滨法院查封在先、所有设备均处于查封状态,导致鹤山法院的执行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在案件审查中了解到,目前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的生产厂区厂房属于鹤山区旧城改造拆除搬迁范围,急需搬迁至鹤壁市宝达钛业有限公司原租赁使用的的厂区,如不能搬迁将影响鹤山区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法院本着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根本宗旨,为了方便案件执行的协调与沟通,实现及时、高效的执行效果,及时决定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0)淇滨法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移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执行中,市法院要求区法院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增强服务的主动性,注重工作的时效性,统筹谋划,尽快使河南省希迈重工有限公司完成搬迁工作;要注重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守法律规定,用好用活用足各项执行措施,切实实现良好的执行效果;要按照市委“做鹤壁人民好公仆”的标准,强化执行工作的亲和力,多做解释、说理工作,不仅要公正执法,更要热情服务,以实实在在工作作风赢得人民的信赖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