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上午,鹤壁市鹤山区法院刑庭在鹤煤集团铁运处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案,铁运处职工及铁路沿线相关村委会治保主任、部分村民共计300余人参加旁听,鹤煤电视台记者也到现场进行了采访。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鹤煤集团铁运处大吕寨涵洞路段的钢轨扣件200余套,后被铁路巡逻人员当场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钢轨扣件,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案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
案件审理完毕后,该院闫洪福副院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结合该案给旁听群众讲解了盗窃犯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的区别,强调了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同时向铁运处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要增强安全意识,严加防范。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本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充分认识破坏交通设施的危害性。二是要增强预防意识,广泛宣传。要在铁路沿线刷写标语,发放宣传单,到周边农村、厂矿、学校等进行铁路安全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三是要加强安保力量,重点防控。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增加财力、人力的投入,进行安全防控,加强巡逻,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防止危险的扩大,对盗窃、破坏高发路段,要重点防控,防止破坏行为的发生。四要增加科技投入,确保安全。借助科技设备,对交通设施进行监控,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安全。
铁路沿线部分行政村的治保主任也接受了记者采访,均表示今天的庭审及闫院长的讲话是一次很有意义的法制课,回去后一定向村民宣传破坏铁路等交通设施的危害性,教育村民要遵纪守法,维护铁路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