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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中院因势利导 调解一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1-03-03 08:32:06


    近日,鹤壁市中级法院法官接到家住浚县姬庄的冷某某的电话,但是这次电话不是上访、不是表示不满、不是发泄心中的悲愤,而是发自肺腑的感谢!

    2009年5月3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家与被害人冷某某家因使用村内一处空闲宅基地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冷某某被打成重伤,王某某与两个女儿也因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审还判处母女三人连带赔偿冷某某经济损失103260.80元。

    中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5.7万元,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

    刑二庭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案件是邻里纠纷引起,双方争议宅基地权属不明,双方对事态的扩大均有一定的责任,且在侦查、起诉环节及一审期间双方也进行过调解,但是由于被告人家属一再拖延而调解未果。案件民事部分若能调解处理,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针对双方情绪激动、动辄言语不和、恶语相向的情况,承办法官积极给双方分析案情,陈明利弊,耐心疏导,让双方认识到调解的可能性和好处,主动请求由法院主持调解。

    在调解出现困难时,刑二庭主动借助社会力量,邀请村两委干部一起参与调解,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最终使双方认识并检讨了各自的错误,达成了调解并当场履行。冷某某也对王某某等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双方均表示,今后一定和睦相处,遇到问题不冲动,寻求法律解决。

责任编辑:李瑜    

文章出处:鹤壁市中级法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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