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2月1日,鹤壁中院审监庭的全体法官分赴鹤壁市监狱、市看守所、浚县看守所、淇县看守所对58名服刑罪犯进行了减刑宣判。使一批改造好的罪犯在春节前得以释放,同时对个别暴力性犯罪、犯罪行为在犯罪地有较大影响、受到多次刑事处罚后又重新犯罪的服刑罪犯宣判不准予减刑。在各监所服刑罪犯的思想深处受到了一次洗礼,促进了罪犯的真心悔罪和积极改造。
中院审监庭受理了由市监狱、市看守所、浚县看守所、淇县看守所提请审理的58起减刑案件后,积极落实省法院对减刑案件的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要求,经过对案件性质的甄别,对其中的38件减刑案件采取开庭审理方式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通过刑罚执行机关对被提请减刑罪犯的服刑表现提出证明并提请减刑意见、罪犯本人对犯罪行为的悔罪认识及现实改造陈述、减刑假释合议庭对罪犯本人可能影响减刑幅度相关问题的释明及提问、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及罪犯本人是否符合减刑条件、把握减刑幅度应考虑的各种因素发表监督意见,使被提请减刑罪犯本人及旁听罪犯在庭审现场受到了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为社会、家庭及他人带来的危害,愿意真心改造,不再做有害于社会的事情。
在减刑裁定宣判前,鹤壁中院审监庭法官在各监所分别对所有服刑罪犯进行了法制教育,宣讲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警戒所有的罪犯要通过积极改造、真心悔罪获得和珍惜减刑的机会,重新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对得起家庭、无害于社会的普通公民。法制教育取得了好的效果,罪犯纷纷表示一定要真心悔罪、积极改造,以实际行动争取获得减刑的机会,回报社会与家人对自己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