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构建科学的审级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2011年1月29日《人民法院报》一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所指出的,《意见》是针对目前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而拟定的司法解释,对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具体到如何监督确乎存在不少不同认识。有些上级法院认为,既然自己有权监督下级法院,就要在“领导”中监督,要“手把手”地教下级法院办案,有意无意地干扰了下级法院的独立办案权。有些下级法院认为,既然自己受着上级法院的监督,就该积极、主动地去接受这种监督,遇到办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懒得动脑筋,干脆直接向上级法院请示如何办。再加上不少上级法院都对下级法院要进行绩效考核,把属于行使正常审级监督的结果——二审改判发还案件数量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对待,下级法院在办案中生怕与二审法院将来的判决结果冲突,于是就在想方设法地事先征求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二审变一审”,弱化了审级监督,事实上也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意见》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应树立“办案就是指导”的观念,正是对这一问题的拨乱反正,对于上级法院如何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审级监督理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毋庸讳言,就掌握的审判资源而言,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再加上级法院由于自身地位优势可以有效抵御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因此对于那些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非让下级法院审理也着实勉为其难,这也是长期以来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如何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意见》作了诉讼化改造,规定了哪些情形下级法院可以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情形下上级法院可以直接提审相关案件,这样一来既可以化解下级法院在审理某些类别案件中的难处,又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可谓是一石多鸟的好方法。
近些年,随着涉法信访形势的变化,一些高、中级法院出于自身信访风险的考量,在发回重审问题做起了文章。个别高、中级法院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个理由作为一个“筐”,遇到棘手的案件就以此为理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甚至多次发回重审,搞得个别下级法院都难以找到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法官了。对此,有些案件当事人认为法院审理周期过长,是在“打太极拳”,意见也颇大。《意见》针对这一问题,规定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同时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内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这些规定对治理滥用发回重审权现象是非常给力的。
此外,针对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判指导文件的程序、方式不够规范问题,《意见》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审判指导文件的权限,有效地防止了政出多门,切实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案例的权威性、一致性。
《意见》虽然文字简约,只有区区十一条,但内涵丰富,针对性强,不仅澄清了很多模糊认识,而且叫停了一些不规范做法,是直面问题、对策完备的一项司法解释。贯彻落实《意见》需要我们敢于在思想认识上革故鼎新,在审判工作上规范运作,相关的配套措施也都要迅速跟进。唯如此,《意见》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才能得到规范,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最终才能得到进一步的维护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