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执结晁某与琚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与该纠纷有关的五方当事人、案外人达成三份和解协议,均已履行完毕,当事人长达六年的矛盾终于得到了彻底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5年10月15日,一村民与浚县屯子镇北孙庄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用于建面粉厂。2000年8月6日,晁某与原承包人协商,将部分土地转让给晁某承包;2001年10月9日,晁某与北孙庄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并结清了承包费。2005年村委换届,因两届村委对此事没有交接,新一届村委准备重新发包土地,而晁某又没有出示承包合同。在此情况下,北孙庄村村委会于2005年11月27日与被执行人琚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琚某一次性交纳了承包费13338元,随后,琚某将自己的石头卸下,挖了房地基,开始经营管理。
2007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晁某以被执行人琚某侵权为由起诉,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晁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琚某应将承包土地上的石头拉走、地基填平。诉讼过程中琚某曾进行上访。
2010年8月26日,晁某申请浚县法院执行。在向琚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琚某对立情绪强烈,认为自己受到了冤屈,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此情况下,执行干警认真分析了案情,多方协调争取和解,以彻底化解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协调乡、村干部,讲法律、讲人情、讲道德,召集乡、村干部和各方当事人座谈,协商解决方案。经执行干警耐心细致做工作,最终达成三份和解协议:一是该土地承包合同,晁某的哥哥与琚某哥哥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由晁某的哥哥给付琚某的哥哥5000元钱;二是北孙庄村村委会退还琚某承包费13338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三是被执行人琚某的石头折价700元卖给申请执行人晁某,琚某不得干涉晁某对承包土地的经营管理、占有使用。
至此,本案圆满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各方满意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