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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8-12-11 08:40:00


    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全局出发,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刑事审判工作应如何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既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又有效地矫正、改造犯罪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弥补被损害的利益,是刑事审判法官必须面对的课题。笔者认为,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可以缓和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之间尖锐的对立关系,减少或消除上访、缠诉案件,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

    一、和谐社会中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一个社会和谐与否,正义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价值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确实存在种种弊端,对司法正义确实造成一定威胁,但它是我国长期以来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着不容忽视的优势,不能否认这项制度存在的合理价值。如果说,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同时,能将犯罪者逃脱必要惩罚和无辜者受到不应有惩罚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那么这项制度对于正义的实现,对于和谐社会的实现将具有重要意义。

    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案件只有及时审判,及时处理,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效地彰显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司法资源短缺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可以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将很多案件的结案时间大大提前,从而节约诉讼成本,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大案要案,实现社会最大公正。

    2、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有利于改造犯罪,实现刑罚功能。

    刑罚以惩罚犯罪为手段,以预防犯罪为目标。纵览古今中外刑法的发展历史,残酷的刑罚制度从未真正有效地遏制犯罪,“乱世用重刑”导致的是“重刑造乱世”的恶性循环。刑事调解则以双方自愿为前提,以说理教育为手段,直接作用于犯罪人的内心,使其良心发现,知错能改,这种内心的悔悟力量远比外部的强制力更强大,更持久。在刑事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对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进行说理、教育,达成和解,往往有他们周围的人参与,每一次调解,对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们周围的人来说,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这种亲身的参与必然在每个人心中刻下深深的烙印,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圆满地解决了纠纷,而且让更多的人受到了法制教育。而刑罚的影响仅仅局限于对犯罪人惩罚后产生的辐射。由此可见,无论是对犯罪人、被害人的教育,还是对群众的教育,刑事调解远比刑罚更有效。

    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的稳定程度,取决于社会公众的心理平和程度,而刑事犯罪很容易打破公众特别是被害人的心理平和状态。有破坏就应该有修复,否则容易造成社会的普遍不满情绪,最终导致社会动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往往重视对犯罪者的惩罚,忽视了对被害人的安抚,虽然惩戒了罪犯,警告了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却未能真正实现社会的稳定。一方面,罪犯可能认为处罚过重而不愿认罪服法,另一方面,被害人可能认为没有得到补偿而不满处理结果,甚至报复施害人,引发新的矛盾冲突,正所谓“一朝用刑,世代相报”。刑罚强调惩罚犯罪,忽视保障当事人权益,不仅无助于弥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甚至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裂痕,使社会关系处于一种潜在的不稳定状态。而刑事调解以当事人为重心,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保障双方权益,通过调解相对减轻犯罪人的处罚,适当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让双方当事人均满意处理结果,比严惩更能稳定社会。因此,在刑事调解过程中,只要合意出于真正的自愿,调解能够成为与审判并立的重要的刑事纠纷解决制度,这种制度的存在将会大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近年来我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中的现状

    近年来,我院刑附民案件出现逐年增加的状况。2004年我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起,调解结案17起;2005年我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3起,调解结案18起;2006年我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5起,调解结案20起。2007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2件,调解18件,调解率81.8%;2008年上半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0件,调解9件,调解率90%。类型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抢劫(致伤)等案件针对此情况,我院逐步规范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加大了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力度,采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相结合,面对面调解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的“两个结合”的调解方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找被告人、被害人双方耐心谈话,认真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争取能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调解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基本上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矛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也可予从轻考虑,这样既通过刑罚的手段化解了矛盾,惩罚了罪犯,做到了案结事了,同时增进了社会安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比如我院审结的岳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审理中了解到双方矛盾的起因在原来的交通事故纠纷,审判人员就从交通事故入手进行调解,采用“两个结合”的调解方式,经过多次努力,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同时对被告人也作出从轻处理,判处拘役三个月。一次调解,解决了两个案件,案结事了,社会效果极佳。又如秦某伤害案,案件刚移送时,双方矛盾很大,被告人一方说是被害人先动手打人的,不赔钱,被害人一方说不能轻判,否则没完。双方都放出话来,法院如果处理不满意,就要去上访告状。受理此案后,审判人员就把附带民事调解作为重点入手,先到打架现场去勘验,走访周围邻居了解打架的经过,辨别事情的缘由和双方的为人及在事件中的过错,然后通过多次背靠背做工作,最后面对面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所做的工作感到心服口服,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对我们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案件顺利审结。

    三、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存在困境的原因分析

    据调查,尽管当前一些法院加强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无法调解结案,其原因在于:对调解制度本身的误解:部分学者和审判人员反对调解,特别是反对将从轻、减轻刑罚作为调解解决的一个条件,认为违反了刑法的平等原则,是以钱赎刑,干涉了国家刑罚权。以上观点一度风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在部分审判人员中造成了混乱,不敢理直气壮地大胆调解。

    被告人与被害人方矛盾巨大,且被告人经济状况较差:受传统复仇文化的影响,被害人或其亲属还抱有强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复心理,往往要求从重处罚,拒绝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同时,刑事被告人绝大部分无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没有赔偿能力。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依法判决的赔偿数额动辄数十万,原告人的心理预期进一步提高,达成调解的难度加大。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制度设计本身有缺陷:一是没有确立具体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操作程序规范,法官调解完全凭个人的经验进行。二是现行法律强调的是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对于被告人以其它方式与被害人或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能保证协议切实履行的,可否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没有规定。三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因附存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仍是一个半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化解双方的巨大的仇恨和矛盾,让被告人或其亲属拿出数万、数十万的赔偿款,困难太大。所以有的案件调解难度较大,不得不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以期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四、强化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摒弃重刑主义、报应刑观念,克服调解结案是以钱赎刑的错误思想。

    第二,创新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明确被告人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延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调解程序,对实际履行做扩大解释。

    第三,充分发挥广大审判人员的积极性,群策群力搞好刑事调处工作。

    第四,加强法制宣传。通过较长时段审判实践,以司法权威引导民众转变惩罚观念,逐步接受轻刑化的刑罚适用趋势,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营造较为宽松的外界环境。

    总之,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鹤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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