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院海作为淇县农业银行的诉讼代理人,贪污公款、收受贿赂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的终审裁定。
2004年3月,被告人胡院海作为淇县农业银行的诉讼代理人,在向淇县鞭炮公司清收贷款、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收到鞭炮公司经理杨某用于核销贷款的24.5万元后,未将该款上缴农行,而将款全部交给其姐胡某某,自称是卖其姐家的铲车款。之后,被告人胡院海通过诉讼程序让法院将该铲车扣押、拍卖,在拍卖过程中,被告人胡院海以其姐的名义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以10万元的价格将铲车竞买。被告人胡院海将10万元拍卖款中的1万元向法院交了诉讼费,下余9万元上交淇县农行,偿还淇县鞭炮公司欠农行的债务。
另外,2006年,借款单位淇县农机销售批发中心经理董某某为让胡院海在诉讼过程中予以照顾,送给其现金2000元;2006年,李某某为让胡院海帮忙提起诉讼,送给其现金7000元。被告人胡院海两次共收受他人现金9000元,将该款据为己有。(赃款已退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院海作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14.5万元公款后处分给其亲属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以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合并判处被告人胡院海有期徒刑十年,对受贿所得9000元及贪污所得1450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