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一大早,来自荥阳某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将四万元现金交到市法院民二庭法官手中,通过法院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回访”活动开展以来,民二庭督促多起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
12月15日是民二庭调解结案的本市一公司与荥阳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确定的最后履行给付义务时间。早在11月份案件办结后,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就和负有履行义务的荥阳公司多次进行联系,积极敦促他们按时履行义务,该公司表示正在处置资产,以凑齐执行款。进入12月份,承办法官又结合案件的履行进展,对作为权利人的本市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回访,该负责人对法院不辞辛苦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但是对对方能够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心存疑虑。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其表示,一定会全程跟踪该案的履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促使对方当事人按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一再向荥阳公司进行提示,如果不能按时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惩罚性条款将会给该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最终,在约定的日期到来之前,荥阳某公司派人将案款交到法院。
“万名法官回访万名当事人”活动开展以来,市法院民二庭认真部署,根据案件不同的结案方式和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反馈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回访方案,由原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其他成员负责包案回访,在回访过程中尤其注意对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自动履行问题的跟踪处理,切实达到“裁判案结事了、回访群众满意”的效果。